擔保方式保證人資格條件是什么?
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于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予以拒絕。
但以下組織不得擔任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貨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抵押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若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哪些?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1、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于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并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