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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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增值稅發票屬于什么憑證
增值稅發票屬于原始憑證,也是反映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原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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