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簽定倉儲合同時注意的內容有哪些
簽定倉儲合同時注意的內容有:
1.要明確保管貨物的品名、品類。
由于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對于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后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2.要明確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并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4.貨物保管和對保管的要求。
存貨人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而對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許多貨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和保管方法。
5.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貨物進出庫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環節,雙方應當詳細約定具體的交接事項,以便分清責任。
6.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貨物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或度量衡的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定數量破損或計量誤差。
二、
倉儲合同擁有怎么樣的法律特征
找法網提醒您,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三、
保管人行使提存倉儲物權利的條件是什么
保管人行使提存倉儲物權利的條件是,倉單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提取倉儲物的。只有上述條件滿足時,保管人才有權提存該倉儲物,以該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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