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職被公司樂捐制度嚇退
3月9日,#女子入職公司被1大頁樂捐制度嚇退#沖上微博熱搜第一,引發諸多網友的熱議。
據陜西網白鹿視頻3月8日報道,近日,廣州一女子稱自己入職時看到辦公室行政制度中的樂捐制度,立刻勸退了。謝女士稱,找工作時有點心力交瘁,這家公司面試比較簡單,問了幾個常規問題就錄用了。沒想到在辦理入職時,行政制度上寫了滿滿一頁樂捐制度:早餐超時吃,一次樂捐20元;辦公桌沒整理,一次樂捐10元;背心拖鞋上班,一次樂捐20元;用公司電腦閑聊,看視頻等,一次樂捐200-1000元;下班電腦忘關,一次樂捐20元等,謝女士說看了就立馬跑路了。
謝女士還表示,這種樂捐制度也是變相的罰款,提醒大家找工作時要注意。
據央視網快看3月9日報道,@法律人袁亞洋表示,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強制性的“樂捐”,并且對于已經“樂捐”了的金額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返還。
袁亞洋曾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員工遲到或者曠工的,企業只能扣除對應缺勤時間的工資。這種樂捐制度實質上屬于罰款,所以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強制性的“樂捐”,并且對于已經“樂捐”了的金額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返還。
那么,勞動關系中什么樣的獎懲制度是合理的呢?據央視網2022年9月26日報道,袁亞洋當時告訴記者,企業的獎懲制度實質上屬于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獎懲制度不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內容還必須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理是指不能違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業規定上洗手間的次數,明顯就是違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所以,合理合法的獎懲方式應當是依據不同的違紀情節,設置不同的懲戒結果,該懲戒不能夠設置罰款及降薪,而且應當賦予員工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公司讓員工樂捐合法嗎
在企業經營管理實踐中,罰款是一種常見管理手段,尤其對員工的遲到早退等違紀行為,很多企業均采取“一罰了之”的簡單粗暴的做法。上述提及的“樂捐”行為,其實也是一種對員工的變相罰款,與罰款沒有本質的區別。公司有權處罰違紀的員工,但采用這種所謂“樂捐”等形式的經濟處罰方式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均是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嚴重違反法律、規章制度,以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行為,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所以企業喪失了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