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偽報票據喪失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偽報票據喪失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或者訴訟程序后,可追究偽報人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對于偽報票據喪失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或者訴訟程序后,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偽報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票據抗辯范圍和種類有哪些?
1、對物的抗辯
對物的抗辯,是指因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因為是基于“票據本身的事由”而發生,所以又稱為“絕對的抗辯、客觀的抗辯”。下列事由可以構成對物的抗辯:
(1)票據無效。如欠缺必要記載事項、有法定禁止記載事項(如:有條件的委托或承諾)、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票面大小寫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間導致票據無效。
(2)背書不連續。
(3)除權判決后。
2、對人的抗辯
對人的抗辯,是指因票據債務人和特定的票據權利人之間存在一定關系而發生的抗辯。
發生對人的抗辯情況下,票據本身是完全合法的,抗辯的理由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的個人因素。所以“對人的抗辯”僅能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如果票據發生流轉,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他持票人以該事由進行抗辯。“對人的抗辯”又稱為“相對的抗辯、主觀的抗辯”。下列事由可以構成對人的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