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有什么區別
(一)性質不同。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
(二)形式不同。在目前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式下確立企業重整立法的現實意義及應采取的立法原則。和解制度和整頓制度是相互連接、有機結合的,是避免企業破產并給以復興的機會。
破產重組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范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
(三)作用不同。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目前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式下確立企業重整立法的現實意義及應采取的立法原則。和解制度和整頓制度是相互連接、有機結合的,是避免企業破產并給以復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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