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遭婆婆索要10萬帶孫費是真的嗎
【女子離婚婆婆索要10萬帶孫費,法院:不予支持!】3月27日(發布時間),山東泰安。2013年姚某與丈夫蘇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蘇某某,2021年兩人離婚,婚姻存續期間,蘇某常年在外工作。姚某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顧孩子,期間作為婆婆和孩子奶奶的李某曾代為照看孩子。2021年,李某將姚某訴至法院,以姚某承認由其照顧孩子,自己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及自己已經60周歲,常年撫養孫女應得到經濟補償為由,要求姚某支付10萬元。寧陽縣法院審理認為:現在雙方婚姻關系雖已不在,但孩子與父母、祖輩的親情仍在,不應將長輩的糾葛加注在孩子身上,遂寫下“長長的判詞”:愛幼護幼,不予支持!
老人幫帶孩子離婚可以要錢么?
離婚時可以向對方請求相關的經濟補償。根據規定,若公民對于婚姻期間覺得另一方并沒有履行撫養孩子業務的時候,是可以在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若雙方協商不了,就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協調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