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事故后,相關主管部門會出具事故認定書,根據導致事故發生的事實因素劃分事故責任,但被認定為無責的一方,是否一定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法院綜合考慮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原告對自身損害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被告王某駕駛拖拉機(旋耕機)在農田旋地備播,在掉頭時,拖拉機上懸掛的震壓輥將處于作業農田區域內的原告趙某腳部砸傷,趙某住院治療。后執法大隊作出農機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駕駛拖拉機掉頭轉向作業時,未充分觀察事故發生地周圍情況,違反拖拉機農田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且肇事拖拉機(旋耕機)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也未按規定及時報案、保護現場,認定王某負該起農機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因就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趙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庭調查,被告在駕駛拖拉機旋地操作時,未充分觀察周圍情況,致使拖拉機(旋耕機)上懸掛的震壓輥砸傷原告,是造成原告人身損害的根本原因,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雖然執法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但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并不能等同于民事責任承擔,應結合事故發生時雙方對原告損害發生的過錯確定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作為農業機械的駕駛員,其對農業機械的了解程度要高于作為普通農民的原告,有義務提醒原告注意相關安全事項,被告在操作過程中未做到足夠審慎,故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對拖拉機(旋耕機)運行時存在的危險有一定的預見性,原告自行進入拖拉機農田作業區域,未保持安全距離,造成自己身處危險之中,對自身安全未盡審慎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結合雙方對事故發生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損害結果等因素,酌定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被告承擔80%的責任,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萬余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侵權類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審理中,相關管理部門制作的事故認定書,是法院審理案件時常見的也是重要的證據。但該類認定書的事故認定依據是相應的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
事故認定書僅是事故類案件中,認定過錯責任的一種證據,并不是認定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法院在辦理因事故導致損害的侵權類案件時,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如損害結果產生的原因、因果關系、過錯程度、影響因素、社會效果等,結合具體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法官提醒
該案承辦法官秦柯提醒,當前,國家大力推廣普及現代化農業機械,農村地區的各類農業機械數量快速增長。在作業過程中,農業機械操作者應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和要求作業,注意作業周邊環境,提高安全意識,避免事故發生。對兼具田間作業和道路運輸作業功能的農用機械,實際使用者和車輛登記者應及時投保交強險,鼓勵購買意外傷害的商業保險,以分散事故發生后的重大經濟風險。
另外,機械在農忙時節作業時,周圍人群一定要注意避讓,保持安全距離,提高安全意識,不要忽視農業機構的高風險性,更不要尾隨其后從事清理農田、撿拾農作物等,切實保護自身安全。(供稿:李亞瑾)
關鍵詞: 南陽宛城區法院 事故認定書認定無責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