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提取公積金的條件,具體如下: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以上條件,滿足其一,即可提取。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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