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傾銷幅度的確定,應當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或者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進行比較。 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出口價格在不同的購買人、地區、時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難以比較的,可以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一出口交易的價格進行比較。
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傾銷幅度=(價格差別/出口價格)×100%。當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相一致,即價格差別為零時,或者出口價格大于正常價值,即價格差別為負值,傾銷幅度≤0時,該產品不存在傾銷。當0≤傾銷幅度≤2%時,傾銷可以忽略不計,不予立案調查。當傾銷幅度≥2%時,說明傾銷有可能存在,如調查證明存在實質性損害及因果關系,就可采取反傾銷措施,一般來說,傾銷幅度是構成征收反傾銷稅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