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
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
如無特別約定,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于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因此,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